執法記錄儀是保安員在工作執勤期間,必不可少的器械以視頻的方式記錄保安員的工作情況,為了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做出以下規定:
1.保安員在入職執勤前應進行執法記錄儀使用培訓,熟練操作執法記錄儀。
2.保安員工作期間必須配戴執法記錄儀于自己左肩,開啟執法記錄儀待機模式。
3.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運行,電池電量充足。
4.執法記錄儀只限于工作執勤期間使用,嚴禁外借或其他用途。
5.保安員在交接班時必須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運行情況,電池電量。
6.定期拷貝執法記錄儀視頻記錄。
7.愛護設備,如有損壞照價賠償(。工作執勤期間處理突發事件發生損壞除外)
終端包括中央處理單元、指紋識別模塊、移動數字證書認證模塊、警員數字證書認證模塊和權限管理模塊,移動數字證書認證模塊和警員數字證書認證模塊分別通過串口與中央處理單元連接,指紋識別模塊通過SPI接口與中央處理單元連接;移動數字證書通過半埋式USB接口與移動數字證書認證模塊連接,警員數字證書通過半埋式USB接口與警員數字證書認證模塊連接。本發明在用戶登錄警務終端時進行指紋驗證,終端與公安內網聯網時進行移動數字證書驗證,用戶訪問公安內網中設置的只有指定警員才有訪問權限的數據時進行警員數字證書驗證,多重驗證以保證終端和公安內部數據的安全性。
使用手持終端的3大注意事項第一點、注意初始化很多人不解剛買回來的手持終端為什么要做初始化。給機器初始化其實是在釋放設備的儲存空間、保證設備的安全性、以及降低之后使用過程中錯誤出現的概率。無論是多么嶄新的設備,一定有自己最初的數據源占據了一定的內部空間,為了讓手持機的儲存空間更大所以要初始化。而且手持機有一個最初默認的系統密碼,只有在初始化之后持有者才可以設置屬于自己的密碼,保證設備的安全。第二點、下載各類操作在初始化之后,手持終端保持在一個最干凈、最安全的狀態,想讓它投入到工作當中去,就需要下載各類操作,例如校驗時間、系統參數、批次名單、增量名單、全量名單以及管理費比例等等。只有將這些都弄好,手持機才是處于一個完整的工作狀態,能夠隨時投入到使用當中。第三點、操作要規范對于一臺全新的手持終端,操作時一定要規范。例如當手持機需要充電時,要先將機器關閉再使用標配的5V電源充電;另外使用手持機傳輸數據時,如果的采集軟件未關閉,那么就不可以插拔USB數據線。以上就是初次使用手持終端時要注意的三點。第一點中要格外注意密碼的設置,做好這一步簡單的操作能夠更好的保護設備和數據信息的安全。另外對于手持終端的操作還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例如遠離強酸、強堿性物質,避免損壞機器的內部構件。在各個方面多加注意,才能夠延長手持機的使用壽命。
根據《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管理規定》,民警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1.執法記錄儀應當在警務工作中得到廣泛應用,提高警務工作規范化水平。
2.執法記錄儀應當貼近執法現場,有效記錄執法過程和行為。
3.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定。
4.使用執法記錄儀的民警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合格,并嚴格遵守執法規范。
5.執法記錄儀的存儲、查閱和管理應當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6.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記錄,應當予以保護。
7.執法記錄儀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必須在法定程序下進行提取和審查。
8.民警不得刪除或篡改記錄,如有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上報并進行調查處理。
9.執法記錄儀的故障和損壞應當及時報修或更換。
10.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執法記錄儀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執法記錄儀的監管和管理。
第一條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中,應當佩戴執法記錄儀,語音、錄像同步攝錄,對執行活動進行完整真實記錄,確保視聽資料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二條執行人員在開展以下執行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
(一)外出執行辦案中的各項執行活動;
(二)現場執行;
(三)處置敏感和重大執行案(事)件;
(四)其他需要使用執法記錄儀的情形。
第三條使用執法記錄儀執行時,必須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執法規范用語。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告知,規范用語是,“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本次執行全程錄音錄像,請您配合”。
第四條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時,應與執行指揮中心保持聯通,保證連續錄制,不得間斷。
第五條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對執法記錄儀錄制的聲像資料進行整理,并上傳至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對應的案件執行日志中。
用于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出臺。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藥、交管、水務等領域。政策的出臺,將逐步實現執法記錄儀的大范圍使用,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達到監督的通,重點的也是對現場執法證據的攝取,固定證據。執法人員在外執法過程中,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的記錄執勤執法人員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使用規范:
1、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2、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3、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4、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可對檢查扣押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查證,并將現場執法的情況上傳執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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